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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公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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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
为了规范会员行为,提升单位整体形象,增强会员诚信守法、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意识,促进研究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》,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(以下简称研究会)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,制定本公约,并承诺共同遵守。

第二条
会员应严格遵守: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(二)研究会章程、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。

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:
(一) 按照合法、诚信、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,严格自律,合法经营,开展公平竞争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;
(二) 积极发展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;
(三)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,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,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;
(四)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,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,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;
(五)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
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:
(一)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,或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形象、商誉及其声誉;
(二)未经研究会批准,擅自以研究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,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的活动等;
(三)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四)为研究会提供虚假信息。

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研究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,劝阻停止违约行为,并责令消除影响;
(二)书面批评,在研究会内部通报批评;
(三)公开谴责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;
(四)暂停会员资格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;
(五)取消会员资格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。

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,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研究会制定的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,并接受研究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和不执行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行为,有义务向研究会报告。

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可向研究会申诉,并有权要求研究会对违反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会员单位,给予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处罚。

第十条 研究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,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。

第十一条 对于屡次违约、情节严重的会员,号召、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,可以向研究会提出复议申请。

第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,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,研究会将通过授予"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会员"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,在媒体和研究会网站公布,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受第五条、第十四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,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。

第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。

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本研究会制定、修改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研究会负责解释。